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万**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银**限公司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河南万**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宛龙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马小*、周**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彭**与中华联合财**阳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阳**有限公司与高*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梅**、南阳市宛**责任公司与被告信达财产**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毛*与中华联合财**阳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陈**与被告李*、被告中华联**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韩*、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中华联合财**阳中心支公司、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王*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某、陈*、魏某某、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