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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有与河南**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有与被上诉人河南亿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民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有,被上诉人河南亿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民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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