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李**、漯河市**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超诉被告李**、漯河市**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超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保全费2000元,合计58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