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超诉被告李**、漯河市**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超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保全费2000元,合计58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原告王**与被告张*成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陈**、被告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河中心支公司与漯河市**责任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大**分公司直属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漯河市**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文艺、漯河市**限责任公司诉张*、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党来明、白银花、党**、党鹤林与被告党来军、上蔡县**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新诉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红**团公司、程**、李**欠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诉徐静静、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武*冇诉被告王**、河南**限公司、中华联合财**河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