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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梅花与林州八**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梅花诉被告林州八**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梅花于2016年3月22日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梅花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申梅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9元,减半收取2209.5元由原告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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