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梅花诉被告林州八**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梅花于2016年3月22日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梅花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申梅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9元,减半收取2209.5元由原告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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