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了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诉讼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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