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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7年12月1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生育二个女孩。由于双方婚后常因琐事生气吵架,2012年被告胡某某离家外出至今不与家庭联系,被告不尽妻子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现在要求与被告胡某某离婚并抚养婚生女及由被告胡某某支付抚养费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胡某某在法定期间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某于1997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于1997年12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分别于1998年生育一女孩取名王**和2009年生育一女孩取名王*乙。由于原、被告婚后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缺乏沟通,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胡某某于2012年2月外出至今未与原告王*某联系,造成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村委证明、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共建和睦家庭。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婚后不注重培养和珍视夫妻感情,至今双方分居生活达3年之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的规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抚养双方婚生女抚养及要求被告胡某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关于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被告胡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婚后婚生女王*甲、王*乙由原告抚养王*某,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逾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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