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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漯河市**办事处、漯河市**办事处环卫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漯河市**办事处(以下简称马路街办事处)、漯河市**办事处环卫站(以下简称马路街办事处环卫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22日受理后,于2007年5月9日作出判决,漯河**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本院于2008年7月14日再次作出判决,漯河**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将案件再次发回;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裁定后,二审以原审裁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将案件发回重审。本院于2010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被告马路街环卫站隶属于马路街办事处,原告自1983年起去环卫站工作,期间多次因工作出色而获得奖励。直至2002年8月,被告环卫站以原告年龄过大为由让其先回家,并说原告连续干临时工20年总会给个说法。原告多次找被告及其上级部门,但问题迟迟未予解决。原告多次督促无效后,无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驳回了原告的申请。原告认为该仲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源老裁[2006]6号劳动裁决书、被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标准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被告按照规定交纳原告在职期间社会保障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等)并办理退休,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路街办事处辩称,原告与办事处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办事处不承担责任。

被告马路街办事处环卫站辩称,原告是环卫站的临时工,到环卫站工作时45岁,达到退休年龄时的退休金无法缴纳。原告情况较普遍,工资水平达不到最低标准,环卫站无力解决这些问题,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马路街办事处、马路街办事处环卫站劳动争议纠纷,应由相关部门采取行政等手段协调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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