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及其委托代理人符明理,被上诉人泌阳县缫丝厂的法定代表人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