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孙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孙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梁*,被告孙某某的诉讼代理人金**,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某诉称,1996年11月,原告与二被告之母井某某结婚,2007年二被告之母因交通事故死亡。2013年5月原告再婚,之后二被告与原告的关系恶化,造成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于2014年5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继父与继子女关系,泌**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更加恶化,2014年10月,被告孙某某又将原告家庭财产全部拉走,二被告的行为致使原、被告继父与继子女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原、被告的继父与继子女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某辩称,我不同意解除继父子女关系,2014年10月,我和小妹拉的是我个人的财产,当时也是原告同意让我们拉的。

被告孙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解除继父子女关系,原、被告的关系很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6年11月,原告孙某某与井某某结婚,井某某带来与前夫生育的女儿孙某某(时年11岁)及儿子孙某某(时年4岁)和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与井某某婚后又生育一女孙某某;2007年井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将二被告抚养成人,现*某某已经出嫁;2013年5月,原告孙某某与李**结婚。2013年春节,孙某某与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进而引发二被告和李**发生厮打。春节过后,被告孙某某外出务工。2014年4月23日,因原告欠被告孙某某有钱,孙某某和其丈夫金**把原告的搅拌机和三个电机强行拉走。为此,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二被告解除继父与继子女关系,泌**院以原告孙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双方关系已经恶化,判决驳回了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2014年10月,被告孙某某到原告孙某某家拉走其个人财产,原告孙某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二被告解除继父与继子女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根据上述规定,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长大成人,应当负起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原则上不能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但是如果关系恶化,经继父或继母的请求,可以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二被告孙某某、孙某某随其母亲与原告孙某某共同生活,受原告抚养教育多年,原、被告间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与继子女关系。2013年春节期间,因经济纠纷被告孙某某将原告的财物拉走,原告于2014年以二被告与原告再婚妻子因家务琐事发生了矛盾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二被告解除继父与继子女关系,本院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4年10月,双方又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二被告解除继父与继子女关系,由此可以认定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孙某某之间的关系已经恶化,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继父与继子女关系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孙某某的继父与继子女关系。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