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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被告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等人与被告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等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等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等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等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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