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等人与被告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等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等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等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等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王*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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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与被告杨xx、王xx、王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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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渤海财产**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诉翟**、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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