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禹*、禹*诉被告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经催告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0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三原告700元,三原告负担7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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