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尹**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尹**的委托代理人黑连河、被上诉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错误。一、孙**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为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依法判令支付其2013年3月1日至6月1日的房租37500元,为此缴纳诉讼标的为27500元的诉讼费738元,但原审法院在孙**没有变更诉讼请求及提出并充分质证诉讼资料的情况下,判决尹**支付孙**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的房屋租赁费,超出孙**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律规定;二、原审法院认定“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对2013年-2014年房租14.6万元不持异议”的事实无证据证实,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