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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河南万里**宝丰分公司与李**、闫拂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各、河南万***宝丰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闫拂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宝**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2)宝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陈*各、万*集团宝丰分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宝**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将此案移送至本院。

本院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陈*各、河南万里**宝丰分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均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各、河南万里**宝丰分公司申请自愿撤回上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各、河南万**限公司宝丰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4元,减半收取1117元,由上诉人陈*各负担551元,由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负担56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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