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张**与被告杨**、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立案阶段,由于不能及时将诉讼文书送达到被告,原告申请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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