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杨**、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张**与被告杨**、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立案阶段,由于不能及时将诉讼文书送达到被告,原告申请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