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宝环数控精密**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宝环数控精密**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环数控精密**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宝环数控精密**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0.5元,由原告洛阳宝环数控精密**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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