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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李*返还占有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祝*、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擅自住进我祖遗房屋内,并毁坏财物,侵犯了我的权益,要求被告立即搬出房屋,并赔偿损失1万元和每日100元房租。同时,因被告原因使我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是原告弟弟王**安排住进其祖遗房屋内,是暂住,我没有损坏他的财产,也没规定有房租,原告为什么住院与我无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共有兄妹八人,原告是兄妹八人的大哥。原告父母生前在固始县城关南大街有宅院一处,2010年原告父母相继续去世后,该宅院闲置无人看管,其间宅内曾被盗和失火数次。2015年4月13日被告因在固始县城关开理发店需找房暂住,就与原告最小的弟弟(老*)王**联系帮找房(被告与王**是朋友关系),王**称父母留给他一套老宅子,无人住,就让被告把房子收捡打扫一下暂住,顺便帮助看管一下宅院。被告按王**的安排,找到王**侄儿王**拿到房钥匙,并经原告二弟王清龙许可由被告暂住并顺便帮看管房子,没有房租,同时,原告二弟王清龙和小弟王**证实被告住进该房之前已被盗和失火烧过,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报过案。并证实,被告未住进去之前,因失火烧毁部分财物和树(树烧死后被放掉),并将房屋部分烧毁,这些与被告无关,对此,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未能举证证明是被告所为。也未能举证证明自己身体患病住院手术与被告有内在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另查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搬出该宅院后,被告已于2015年5月20日搬出(只剩一台空调未拆走)。

上述事实有社区证明、照片、原告医疗手续、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父母遗下房产在没有遗嘱和析产的情况下,该遗产仍属未分割遗产,属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财产。其中仍何一人均无权处分共同共有的遗产(包括出租、出借和变卖)。本案中被告住进原告父母遗下的房宅内,虽是原告弟弟安排同意,但由于该房产截止本次诉讼时止,未有证据证明该房宅属原告兄妹八人中某一人所有,故王**个人安排被告住进原告兄妹八人共同共有的房宅内,无合法依据,原告要求被告搬出该房的请求有理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和支付住房租金的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供其请求的损失系被告所为,同时,原告弟弟安排被告住进时未约定有租金,且属暂住,并顺便帮看管宅院,故原告请求不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因病住院手术,其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自身疾病的发生与被告有内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的法律依据,故原告该请求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搬出原告祖遗房宅(包括被告所有的物品)。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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