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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人寿保南**支公司与谢**、合众人寿保险南**支公司内乡营销服务部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合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合众人寿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谢**、原审被告合众人寿**阳中心支公司内乡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营销服务部)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谢**于2010年4月2日诉至内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请求:1、归还应获得的原始股1600股,并享受养老金20000元及丧失续期佣金40000元,原审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内民法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合众人寿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合众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原审被告营销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0)内民法商字第3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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