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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与被告杨**、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本人实际并未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诉状及委托书系原告母亲任双灵、委托代理人党**二人书写签名,且在起诉时二人并未告知原告本人,经本院当庭询问,二人对以上事实均以认可。综上,本案的起诉违背原告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2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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