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何*先诉被告洛阳新**有限公司、马**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先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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