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有限公司与潘**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潘红亮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洛阳**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洛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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