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潘红亮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洛阳**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洛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韩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靳合理诉李**、李**、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许*与洛阳新**有限公司、洛阳鑫**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洛阳新**有限公司、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洛阳**限公司与河南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郭**、**银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市**有限公司与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河南林豫**洛阳分公司、河南林**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有限公司、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