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市**限公司与冠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洛阳市**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木肯公司)因与冠县**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民法院(2013)洛民终字第2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铁**公司申请再审称:1.起诉主体违法。全**司主张铁**公司支付货款417796.14元及利息,而全**司一审提交的起诉状上盖的公章是未经国家工商部门及公安部门备案的,是违法私刻的,起诉是无效的。2.根据合同约定,全**司向铁**公司所供锻件待全**司加工完毕,扣除废品后其所供货款才能最终确认,现锻件仍未加工完毕,货款无法确定。3.全**司所提供的货物经加工后确有质量问题,给铁**公司造成损失达7万元之多,原两审法院驳回反诉请求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全**司提交答辨意见称:关于全**司起诉状上盖的公章未备案问题,因当时全**司的公章丢失,现己找到了。本案一、二审中,铁**公司认可全**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双方经济往来无异议,亦己公开表明拖欠全**司货款。2012年10月1日铁**公司法人在全**司对帐委托函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欠货款417796.14元,2012年5月9日,铁**公司法人李**又向全**司出示还款计划,注明因公司资金紧张,并未提出全**司所提供的货物经加工后存在质量问题,铁**公司无证据证明再审申请的主张,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全**司在一审起诉时,起诉状上所盖公章并非其单位合法公章,全**司对此无异议,全**司法人代表在二审中己到庭作出陈述,认可全**司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铁**公司认为全**司提交的起诉状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铁**公司与全**司最后一份合同是在2010年4月19日,2012年4月1日铁**公司在全**司委托函上签字盖章确认核对余额,应付款为417796.14元,2012年5月9日,铁**公司向全**司出具还款计划,并说明货款未及时支付是由于铁**公司资金紧张,承诺分两次还款41万元,并未提及废品继续扣款问题和全**司所提供的货物经加工后存在质量问题,铁**公司无证据证明全**司给其公司造成的损失。故两审法院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并无不当。综上,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洛阳市**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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