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商丘交**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商丘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商丘**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具有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撤诉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交**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