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红诉被告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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