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再审申请人贾**与被申请人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贾**因与被申请人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3)陕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三民终字第5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贾**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三民申字第10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贾**、被申请人陈**及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贾**请求:撤销本院(2014)三民终字第577号民事判决及陕县人民法院(2013)陕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依法判决。理由:1、一审程序不当。一审法院2014年1月10日再次向申请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时间定于2014年1月16日,没有给申请人指定法定的举证期限,违反《最**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没有资质,所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3、陈**所建工程量应由鉴定机构鉴定后作为依据。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陈**辩称:1、申请人说因质量问题造成烂尾楼不属实,从一、二审到再审我们没有见到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2、一审审理当中不存在程序问题,已经充分保障申请人的权利,是申请人自己没有行使权利,其后果应当由申请人自己承担。3、鉴定申请应当在一审提出,申请人是在二审时提出的,二审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本案中,贾**在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中院的终审裁定你院受委托于2014年1月10日送达,同日你院向即其妻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时间定于2014年1月16日,没有给贾**指定举证期限或征求当事人意见,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故原一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4)三民终字第577号民事判决及陕县人民法院(2013)陕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927元,贾**已预交,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