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河南三博智胜文化**公司新**公司、河南三博智胜文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河南三博智胜文化**公司新**公司、河南三博智胜文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认为,《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河南三博智胜文化**公司新**公司、河南三博智胜文化**公司以销售名人书画名义向不特定的多数对象吸收存款,其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4420元,退还王*。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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