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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以已与安阳市**责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安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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