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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吴修庄与任**、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吴修庄因与被上诉人任**、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吴修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均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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