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吴**、郑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吴**、郑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7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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