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吴**、郑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7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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