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状中所列举被告的住址有误,经本院查询仍无法确定被告的现住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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