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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商丘市**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商丘市**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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