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鑫**限公司与马**、洛阳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河**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洛阳云**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司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马**、洛阳云**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成立清算组,2014年12月4该公司全体股东承诺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同日,经洛**商局核准予以注销登记。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鑫**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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