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郑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郑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郑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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