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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刘*与被上诉人胡**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刘*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胡**的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胡**提供刘**、刘*书写的记账单一份,该记账单记载了胡**多次向刘**、刘*供货的情况,记载了送货人名字、日期、数量、接收人等内容。但刘**、刘*对该证据提出质疑,称该记账单是被胡**偷撕走的。经审查该证据,该记账单与刘**、刘*的记账本的纸张一致,并且记账单的内容在记账本上留有痕迹。胡**仅提供一份收货人书写的记账单,且该证据又存在瑕疵,也未提供送货单等其它证据证明其主张事实。因此,应对胡**主张的事实进一步核实。刘**、刘*辩称已支付大部分货款,仅欠6700元货款未付,对该辩称事实提供了一份正式账目予以证明。该辩称事实是否存在不清,也应进一步核实。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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