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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李**、李**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李**、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禄海占,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被上诉人李**其委托代理人房*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40元退还上诉人河南**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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