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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致新盈创信息**公司诉被告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致新盈创信息**公司诉被告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覃**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工作地点不确定,现居住地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此案依法应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所涉劳务合同履行地为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因此,被告对管辖权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辩称

驳回被告覃**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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