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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