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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商丘市**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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