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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曹**、常**、洛阳**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曹**、常**、洛阳**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生乳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4)偃民七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的委托代理人冯**,被上诉人曹**及曹**、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生生乳业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4)偃民七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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