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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赵**、洛阳健**限公司龙瑞大药房、洛阳健**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其撤回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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