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因与被上诉人金**、金**、金**、金**、金身强合伙结算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金**及其委托代理人饶**、被上诉人金**、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