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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金*与被上诉人金**、金**、金**、金**、金身强合伙结算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因与被上诉人金**、金**、金**、金**、金身强合伙结算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金**及其委托代理人饶**、被上诉人金**、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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