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西**委会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饶**,被上诉人西**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谢**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郭**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