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李*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3)淮刑初字第0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因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河南省**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4)信刑终字第33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及委托其代理人李**,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饶**、被告人李*乙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饶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延长了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李*乙住宅玻璃被砸,认为肯定是与其女儿李*丙有矛盾的朱某某所为,李*乙便驾车和被告人李*甲赶至朱某某家,大骂并砸朱家院门,后离去。朱某某得知情况后携带木棍并带领武*、杨某某等人赶到李*乙家,在砸李*乙家门时,李*乙与李*甲从外面赶回,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李*甲持刀将朱某某的头部及武*的右手部砍伤,李*乙将朱某某的腿部打伤,经固始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朱某某头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朱某某腿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武*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李*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浩然诉称,2009年3月24日夜晚,被告人饶某某、李**、李*甲三人无视国家法律,手持凶器利刃,用极其残暴的手段,有预谋的行凶伤人,故意杀害原告人,致原告人重伤,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饶某某、李**、李*甲依法承担各项损失人民币574577.2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支持自己的诉求,当庭提交住院病历、交通费票据、医疗票据、伤残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甲辩称,1、是我看见朱某某砸我家玻璃,不是我认为;2、是朱某某带人持械到我家行凶,我是正当防卫;3、对六年之后的伤情鉴定结论有异议。我无罪。

辩护人饶**的辩护意见是: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依照原淮检刑诉(2013)33号起诉书,对被告人指控既是重伤、又是轻伤,指控不明,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公诉机关将抗诉机关委托的鉴定意见作为发回重审案件的新证据适用不符合法律规定;3、湖北同**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书存在诸多瑕疵和错误,被告人李*甲庭前申请鉴定人出庭,鉴定人未出庭,该意见书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二、原一审判决本案被告人李*甲无罪,再审时公诉机关依照原有的证据和不合法的鉴定意见书支持公诉,公诉机关的意见显然不能成立。三、被告人李*甲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再审时应当充分考虑本案发生的起因、时间、地点等等,这些都是证明本案被告人李*甲在其人身、家庭、住宅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依法实施的防卫行为。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李*甲构成犯罪,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应宣告被告人李*甲无罪。

被告人李*乙辩称,我无罪,朱某某身为公职人员,带人半夜到我家打砸,我们是正当防卫。

辩护人陈**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李**的辩护人饶**的辩护意见基本一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饶某某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4日夜晚,被告人李*乙住宅玻璃被砸,认为肯定是与其女儿李*丙有矛盾的朱某某所为,被告人李*乙便驾车和被告人李*甲赶至朱某某家,大骂并砸朱家院门,后离去。朱某某得知情况后携带木棍并带领武*、杨某某等人赶到被告人李*乙家,在砸被告人李*乙家门时,被告人李*乙与李*甲从外面赶回,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被告人李*甲、李*乙将朱某某打伤。被害人朱某某受伤后于2009年3月24日至2009年4月19日在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药费合计26209.97元;于2009年4月20日至2009年5月6日在中国人民**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6天,药费合计21766元;于2009年9月17日至2009年10月24日在中国人**总医院住院治疗37天,药费合计10716.7元;于2009年12月14日至2010年1月5日在中国人**总医院住院治疗22天,药费合计13004.8元;于2010年3月30日至2010年4月10日在中国人民**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1天,药费合计8662.9元;于2010年5月31日至2010年7月21日在中国人**总医院住院治疗51天,药费合计26478元。朱某某共计住院治疗164天,花费医疗费106838.37元。2013年7月8日经信阳息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花去鉴定费1960元(含60元放射费)。2015年3月23日经湖北同**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所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花去鉴定费3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本案是许某某报案。

(二)户籍证明,证实李**、李*甲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三)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乙于2009年4月3日到淮滨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李*甲于2009年7月6日向淮滨县公安局投案。

(四)被害人朱某某住院病历、医疗票据,证实被害人朱某某住院时间和治疗费用。

(五)调解书,证实本案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主持调解,赔偿款在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暂管。

二、证人证言:

(一)证人杨某某证言,内容摘要:3月24日下午5点多钟,固始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朱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我姨弟丁**在寥北路开的“新茗”茶艺馆对面开的“朝阳”电脑店去,我到了以后不久朱某某就一个人来了,叙了一会儿话以后,丁**电脑店西隔壁服装店的老板徐**也来了,坐了一会儿以后,朱某某要回家,我说都别回了,大家好长时间都没见面了,晚上小*请我们吃小吃。小*就是徐**。然后小*就开着他的一辆商务车带着我和朱某某、丁**、小*一个浙江朋友以及武*,阿*到郭陆滩农家饭庄吃饭,吃完饭时已是晚上9点钟左右,我们开车到城关唱歌,在包间里叙话,到22时左右,朱某某和丁**一起走了,我和武*等其他人还在包间里叙话。到23点钟左右,朱某某给武*打电话,让武*我们过去,说他家有点事,当时我们不知道朱某某家发生了什么事,于是我和武*就坐徐**的车来到朱某某家,朱某某在家门口等我们。朱某某对我们说刚才有人砸他家门,用脚跺他家门,也用刀砍他家门,我们问朱某某是谁砸他家门,朱某某没直接告诉我们,只是说我知道是谁砸的,我们开车去找他。然后我和朱某某、武*坐上徐**的车,由朱某某指路,经固始县公安局门口来到了固始县拘留所门口,我和朱某某、武*下车以后,看见在拘留所南边有一辆轿车从南往北开,车灯很亮,徐**将车停在拘留所门口的空地上,朱某某下车以后就走到拘留所大门对面一个门朝西的人家门口拍这家人的门,我和武*当时还站在徐**的车旁,这时我发现那辆轿车快速的开到拘留所门口,从车副驾驶位上下来一个男青年,紧接着从车后排坐上下来一个四五十岁的男子,这两个人下车以后,就上去打朱某某,他俩每人手里拿了一把西瓜刀在砍朱某某,我和武*见此情况,就立即过去拉架,但拉不开,这二个人一直在用刀砍朱某某,将朱某某砍倒在地上,他俩是连砍带打朱某某,他俩将朱某某砍倒在地上以后,这两个人又一起转过身来砍我和武*,这个男青年将我按倒在拘留所门口的地上,那个四五十岁的男子对我的头顶部砍了二刀,我感觉这二刀都砍在同一个位置。然后,我翻身起来沿拘留所门口往南跑了,那个四五十岁的男子拿着刀在后面追我,我跑到刑警队门口时,我进了刑警大队办公楼二楼的厕所里,这个四、五十岁的男子站在刑警队门口骂我,但他当时不知道我跑哪去了,这个四、五十岁的男子骂了几句以后就走了,刑警大队值班的人员当时就出来了,我把衣服的帽子戴在头上往迎宾路走了,后来我到人民医院来了。

(二)证人许某某证言,内容摘要:3月24日晚上9点多钟,我“打的”到红苏路北段的“梦海KTV”唱歌,我是找我姐段*等人玩,在那碰见朱某某、杨某某、武*及杨某某的朋友“小龙子”等人,我们一起唱歌并喝些啤酒,直到十一点钟左右,在这期间朱某某离开过包间几次,但时间均不长,估计他是去厕所或接打电话,后来他走了,我不知道他是怎么走的,以及什么时间走的,因为当时他可能有别的包间。在十一点多钟,具体时间我没有看表,杨某某跟武*、“小龙子”和我讲:“到朱某某家去。”我们就一起坐车去了朱某某家,当时“小龙子”开的他家的商务车,车牌号我记不清了,具体去朱某某家干啥杨某某没有讲,我也不清楚,到朱某某家时,朱某某已经在他家门口等我们,并且手里拿着一根圆形类似面杖杆的木棍,约一米长。他讲:“有人砸我家门。”杨某某问:“人呢?”他讲是叫李**的人砸的,人已经走了。砸门的人姓啥我记不清了。后来他就上车让我们跟他一块去李**家去找李**。然后我们就一块共五人坐上车经公安局门口至拘留所门口下的车。当时开车的“小龙子”没有下车,朱某某、杨某某、武*下车,且朱某某手里拿那根棍,“小龙子”就倒车调车头,由于那地点没有路灯较黑路面还窄,我就在车后指引“小龙子”倒车,当车调好头还没有停稳时我就回头去找朱某某他们三人。我在倒车时朱某某、杨某某、武*三人去了李**的家门口,朱某某在砸李**的院门,并且边砸边骂,杨某某、武*也在那儿,好像在劝朱某某不让砸门。当我回头快到李**的院门口时,从南往北沿署前街驶来一辆黑色普桑车,车牌号我记不清了,当时车速很快,到我旁边时就停下,从副驾驶室下来一个男的,有三十岁左右,拿一把长刀,有四十公分左右,上前就去砍朱某某,这时从驾驶室下来一个男的,有四、五十岁,手里没有拿东西,他看见我后就从地上拾起一块砖头,要来砸我,不知怎么回事却没有砸就往北走,去打架,我见打起来了就往南走了。我报警了,之后就走了。

(三)证人徐某某证言,内容摘要:今年3月24日下午四五点钟,朱某某、杨某某、我、吴*、余*、邓**在我的外贸服装店里玩,晚上七点钟,我开车带着他们几个到郭陆滩农家饭庄吃饭,是我请的客,我们六个除余*外,总共喝了两瓶白酒,八瓶啤酒,晚上十点钟吃饭结束,我们六个回到城关,到“梦海KTV”唱歌,又来几个年轻人,我都不认识,我们又喝了一些啤酒,余*、邓**他俩先后回家,朱某某自己先回家了,大约晚上十一点多钟,我、杨某某、吴*、许某某从“梦海KTV”出来,杨某某让我到朱某某家接朱某某,我将车开到北关菜市场,朱某某手里拿着一根木棒,他上我的车其他人问怎么回事,朱某某讲:“我回家洗脸,有人敲我家门。”当时音箱开的大,我听到这个人好像叫李*甲,我就按朱某某指的路线开到拘留所北侧一点,他们几个都下去了,我将车先倒出来,在倒车的过程中,发现一辆黑色普桑轿车从署前街南边开过来,开的很快,我将车停好下车,见这辆普桑车上下来人,具体几个我没看清,我只见一个手拿砖头,另外一个手拿一个明晃晃的东西,像是刀,他们几个就打了起来,我赶紧打110,没打通,我又打邓**手机,没人接,我见武松站在刑警队门口,他手捂着头,手、头上都在流血,我赶紧将他送到人民医院治疗,在医院治疗的时候,朱某某也被送到医院,他身上全是血。

(四)证人李*丙证言,内容摘要:2009年3月24号夜,朱某某带人到我娘家去砸门,骂我父母后,我爸李*乙和我弟李*甲与朱某某等人发生矛盾,而后双方打了起来,我今天来主要是向组织、向单位反映我和朱某某的一些纠纷。朱某某是我的同事,也是固始县刑警大队的民警,2005年因工作关系和朱某某接触的多些,一时糊涂和朱某某在感情上发生了纠葛。在清醒时想和朱某某分开,但是朱一直在感情上不放我,这些年,朱某某经常用手机短信、电话等形式骚扰我及我的丈夫,到后来还发展到骚扰我的娘家父母,同时还扬言让我在公安局出名(臭我的名声),还要害我全家,威胁弄死我儿子小*,在一开始饶某某不知情,但是朱某某经常要求同我见面,我不同意,他就以告知饶某某为条件来要挟我,我在向饶某某主动坦白了我和朱某某的糊涂感情后,饶某某原谅了我,朱某某知道这事后,就变得更厉害,不同意的话就直接给饶某某打电话或发信息,我是在05年和朱某某发生性关系,在当年提出分手中止这种危险的婚外游戏,但是朱某某一直不同意,我和朱某某在半妥协中一直持续到2007年,我因不接他电话,他跑到我家楼上砸墙、砸玻璃,我彻底醒悟和他分手,之后的几年里,他几乎每天都打电话,发信息骚扰我,我被迫经常换手机,取消手机的短信功能。在08年开始变本加厉骚扰我的父母,用电话短信发送一些脏话来骂我和我的家人。在今年过春节时,朱某某还用13283761913的手机号给我爸李*乙发脏话信息,还打我爸手机在电话中骂我爸。我在大年三十那天领孩子在我爸家过的年,饶某某在值班,因为朱某某在年三十发信息,造成我家人都很生气、伤心,同时,我爸开的警车也在当晚被砸坏了玻璃,所以我在正月初一上午快中午时,到朱某某的家中,借拜年的机会请朱某某的家人帮忙劝朱某某罢手。当天朱某某不在家,我同朱某某的母亲和姐姐讲的,我到朱某某家中后10多分钟,饶某某和我弟李*甲也到朱某某家中,在朱某某家门口待了前后有近二十分钟左右我们三个人就走了。我工作上的手机这十几天常处于关机状态,可能是这种状况激火了他,他在3月24号夜里十一点多钟,来砸我家的墙,我和饶某某领孩子在家睡觉,没有理睬他,在五六分钟后,我妈给我打电话,告诉我朱某某砸我妈家玻璃,我爸和我弟找朱某某去了,让饶某某去看看。又过了三四分钟,我妈又打电话讲我爸、弟他们没有找到朱某某,让饶某某不去了,饶某某又躺下了。又过了一会儿,我妈又打个电话来,让饶某某去快些,讲朱某某在家砸门、骂人等。饶某某又起身穿衣服,去我妈家了,我留在家里领孩子。从我家到我妈家大约要走100米左右。过了有十几分钟后,我妈打电话,让我去快些,讲我弟被打坏了,而且不知跑哪去了,我就穿衣下楼了。到我妈家门口看见“110警车”在场,我爸身上穿的深蓝色的羽绒袄上全是泥,手上有血,但没有伤,像是沾的血,我妈也在现场,周围也没有在意有其他人,我站了一会儿后就和饶某某一起回家。没有见饶某某身上有伤或什么东西,我听饶某某讲,他没有参与打架,他到我爸家门口时他们已经打过了。

(五)证人饶某某证言,内容摘要:今天凌晨0点前后,我妻子李*丙接到一个电话,讲她父亲家的窗户被朱某某砸,我就起床去了公安局家属院,我发现我岳父李*乙门前有许多人,我往李*乙家去的过程中,在拘留所前看见李*甲被人架走了,往南走的,满脸都是血,我也没和他打招呼,就赶紧往北走到我岳父李*乙家门口,发现朱某某躺在地上,满脸是血,头朝西,脸朝上躺的,嘴里还不停的在骂,接着我就打110报警了。我没有看见有人拿凶器,我去时已经打过了,我见现场有一根一米长左右的棍子,事后听说是朱某某拿的。

(六)证人代某某证言,内容摘要:昨天夜里十一、二点钟,我和李**、李*甲共三人在家里,屋灯在亮着,都没有睡,就听见一楼朝西对着署前街的卧室窗户玻璃“哗啦”一声被人砸碎了,李**和李*甲就急忙打开院门出来看谁砸的,并沿署前街向北撵一截,也没有撵到砸玻璃的人,虽然当时我们都没有亲眼看到是朱某某砸的,但都认为是他砸的,因为他与我家有矛盾。李**和李*甲没撵上就返回来,他俩开车去撵了,当时是谁开的车我没有看见,有没有拿东西我也没有看见,他们去后我就赶紧将院门从里面给闩上,我害怕有事,就给李*丙打电话让饶某某来一下,当时他们已经睡了。之后我把屋内灯关住,一会儿就听有人叫喊,一起用脚踹院大门,还骂,我就急忙打电话给李**,让他们快点回来,他们来了在砸俺门。一会儿,我就吓得上二楼,从楼西南角处往下看,看到有人在砸门,有人在敲朝西的那个窗户,有人在敲窗户南侧的排风扇。一会儿,我就听见俺家车响,明白李**他们回来了,刚下一楼就听见外面打起来的声音。当时我吓的不得了,院大门也被他们砸变形,开有几分钟才把院门打开。院大门打开后我出来看见李**刚好被一个男青年按倒在车头旁的地上,李*甲和一个男青年搂在一起,躺在地上,位于窗户旁边,后来我才知道这个男青年就是朱某某。李**害怕李*甲吃亏,赶紧从地上爬起来就往北跑帮李*甲,朱某某手里拿有一根一米长的木棍,朱某某被李**掰开手后起来就往李**头上打一棍,但被李**用左胳膊挡着了,李**左胳膊被打伤,李**就夺下棍,往朱某某头上、身上、腰上乱打,具体打几下,我不清楚。一会儿,饶某某从他家里来了,然后就报警,具体他爷几个谁报的警我没在意。

(七)证人陈某某证言,内容摘要:今年3月24日夜里十一点多钟,李*甲跑到我家敲门,我起来一看,见李*甲正挽着左胳膊,小臂正流着血,他说被人砍了,让我赶快把他缝好,我就先清理一下他胳膊上的伤口,缝了十针,创口有六七厘米长,深浅不一,皮被砍开了,我将他缝好、包扎,准备给他输水,他不让,我准备给他爸打电话,李*甲不让打,他包扎好伤口就走了。

(八)证人杨某某证言,内容摘要:昨天晚上大约晚上10点多钟,朱某某回来,他单独在厨房隔壁的一间小屋睡觉。过了一段时间,我听见有人撞我家院门,有人骂朱某某,当时我没敢吭声,我大儿子朱**他们一小家也没吭声,朱某某也没有讲话,外面的人边骂边撞门,见没人答应,来回走着骂,骂了一会就走了。我起来见朱某某屋里灯在亮着,朱某某在屋里,我没敢问他就睡了。大约过了半个多小时,汪*骑摩托车过来敲我家门,汪*讲:“朱某某现在医院抢救,通知你们一下。”接着,我、朱**赶到人民医院,见朱某某已准备进手术室做手术。他的头、手、腿被人砍伤。

(九)证人朱某某证言,内容摘要:2009年3月24日,我一整天没有见到朱某某,我小家三口人是晚上九点睡的,朱某某什么时候回来的,有没有回来我也不知道,晚上十一点十分左右听见有人砸我家大门,并听有人骂朱某某,我当时也没理睬,只是把卧室的灯拉亮了并且看看钟是十一点十分。我也没听见我卧室对面朱某某的卧室有动静,也不知道朱某某在不在屋,我继续睡了。等到凌晨一点左右我又听有人砸我家大门我没吱声,一会儿我听见有人从我家后面厨房门进院子了,我起来问是谁,对方说是汪*,我就开卧室门问汪*是怎么进院子的,汪*说我家后面厨房门没锁,一推就进院子了,汪*对我说朱某某被人打坏了。

(十)证人魏某某证言,内容摘要:今年3月24日晚上八点多钟,我就休息了,大约九点钟我看完电视就睡着了,迷迷糊糊的,我听见我家对门老*家门口,好像有人在喊门,说话的声音很大,还用力拍门,喊门的这个人火气很大,就是喊不开门,就像要打起来的声音,老*家没人开门开始没有人答应,后来喊门的人走了,也没听到声音了。

(十一)证人朱某某证言,内容摘要:2009年3月24日晚上12点多钟,我在我家店里休息,听见外面有人敲我家店门,我起来问是谁,杨某某就在外面讲是他并叫我赶快开门,我将门开开后,看见杨某某站在我家店门外,满头是血,杨某某看我将门打开,就进到店内,并叫我赶快将店门关住,我就将店门关住并问杨某某是怎么回事,然后杨某某就告诉我是叫人给砍伤了,我就讲那你现在得上医院治疗,杨某某讲不能去,还讲他当时就是打算往人民医院去治伤,发现有车跟踪才到我这来的,我就讲那也得先上医院,接着杨某某就用我的手机打电话报警了,没多会,西关所的两个同志就开着车到我店里来将杨某某接走了,底下的事我就不知道。杨某某当时讲是因为朱某某被打伤的,具体原因我也没深问。

(十二)证人朱某某证言,内容摘要:今年正月初一大概12点多,我领着孩子到我娘家拜年,我去到以后俺老母亲一个人在家,我弟都不在家,我和孩子就在客厅看电视,俺母亲就在厨房里做饭,我就听到外面有人敲门,最后俺母亲出去把门开开了,我就听到外面吵吵闹闹的,我就出去看看是谁为什么事情吵闹,我就看到饶某某和李*甲在外面大吵大闹,胡乱骂人,他们两都在骂,并且还指着俺母亲的鼻子说:“你给你儿子看好,早晚有一天我给他腿打断,眼给他挖掉。”说完他们两人就走了,他们两个当时是冲着我弟弟朱某某去的,朱某某当天不在家,这事我母亲胆小怕事也就没和朱某某讲。

(十三)证人丁某某证言,内容摘要:今年3月24日上午,我在朝阳电脑门市部里,下午四点钟左右,朱某某骑摩托车过来到我店里,还有隔壁“小*”服装店里玩,在这之前不久,杨某某先过来,大家都在叙话,朱某某在我店里上网,大约玩到晚上六七点钟,“小*”讲请客,准备到郭陆滩农家饭庄吃饭,这中间又陆陆续续过来几个年轻人,我只认识余*、武*,其他几个我不认识,总共九个人,余*从他门市部搬了一件啤酒和两瓶白酒带着,“小*”开他的车带着我们到郭陆滩农家饭庄去,我们九个人喝完带来的这些酒,都没有喝醉,吃完饭大概是晚上八点多钟,我们又都坐“小*”的车回来,到城关后,杨某某提议到“梦洁KTV”玩,我们就直接到了KTV,又喝了一些啤酒,玩到晚上10点半钟,我让小*帮我送回,加上文化局的许某某到我店里骑杨某某的摩托车到梦洁,许某某就和我一块坐小*的车到我店里,接着我回家睡觉了,那天晚上我手机关机了,等到第二天上午10点钟我才听朱某某、杨某某他们被砍坏了。我从KTV走的时候朱某某还没走,朱某某是怎么回的和谁一块回的我不知道。

(十四)证人张某某言,内容摘要:3月24日夜里十二点钟左右,我听到有人在敲李*乙家门,敲的声音很大,当时我也不知是谁敲门,我睡的迷迷糊糊,就没在意,但敲门声音持续有十分钟左右。一会儿,我听到打起来的声音,人哇哇叫,感觉在吵,但也没听清具体内容,我就起床走到我家阳台,由阳台方向翻到李*乙二楼楼顶,并站在楼顶的西南往下看,看到有一辆车车头朝北,停放在署前街拘留所大门往北没多远处,车灯在亮着,照着前方,我接着灯光看到有一个年轻人满脸是血在站着,站在李*乙家西屋山头对面的“压面条”那家门口,李*甲在拽着他,他挣脱着想跑,并讲:“不是我呀,不是我呀。”站在一旁的李*乙讲:“事情都解决了,你还来找我弄啥子?”那时也没有人再动手打,李*甲双手在拽那个年轻人胳膊,没有看着拿啥东西,也没有在意看李*乙手里是否拿东西。由于我是穿内衣出来看的,又不认识那个被打的满脸是血的男青年,就进屋睡了,没再看。进屋后,听到外面又吵起来,好像又在打,具体也就不知道了,过一会儿,我听没动静了,就睡着了。

(十五)证人马某某证言,内容摘要:3月24日夜里十二点钟左右,我在家看电视,我家位于署前街路东侧,在李*乙家南侧,中间隔一通道往公路局家属院,当时听到楼下有人砸门声,像是在砸李*乙家院门,还听到砸门人大喊:“王**”等,持续有几分钟,接着就听到打起来了,听到李*乙讲:“王**,打死你,你是公安我也是公安。”由于有些嘈杂,其他的我没有听清,后来我来到二楼,通过沿街的窗户往下看,看到李*乙西屋山头的署前街上,有从我楼下停着的车灯往那照的亮,一个男的满脸是血,斜躺在街西侧压面条子店门口的台阶上,脸朝东,满脸是血,饶某某和李*乙站在一旁,李*乙掏手机在打电话,过一会儿,就有警察来了,扶那个被打伤的男的时,他站不起来了,一条腿可能被打断了,后来我就睡了。具体怎么打的我没有看见,但我听到有棍棒打人的声音,那个被打的人讲:“李*,别打了,打死了”李*乙讲:“你现在知道喊李*了”。但至于谁打的,怎么打得我没有看见,不知道。

(十六)证人王某某证言,内容摘要:2009年3月24日夜里大约十二点钟左右,我听见我家外面有吵闹声音,于是我就起来站在我家二楼窗户旁往外看,看见有人在打架,有三个人站在我家一楼小卖部门口,其中两个人在打另一个人,被打的这个人站在打人的那两个人中间。被打的人叫朱某某,这是我后来才知道的,打人的那两个人一个是李*甲、一个是李*乙。朱某某当时站在署前街上面朝东,李*甲站在朱某某的南边,手里拿着一把明晃晃的东西,具体是什么没看清楚,李*乙站在朱某某的北边,手里拿着一根可能是木棍的东西。当时朱某某满脸是血,朱某某当时还用手摸自己的脸,将脸上的血往地上甩,李*甲当时还用他手里拿的那个东西往朱某某脸上打,李*乙当时也在用手里拿的那个东西往朱某某的头部后面及背部打,李*甲和李*乙是一对一下子往朱某某身上打的,他俩好像都在扯着朱某某,朱某某当时被打的根本就无还手之力,朱某某当时还想挣脱他俩跑走,但没挣脱掉。后来我就没再看了,回屋里休息了,在屋里我听见饶某某在外面讲:“不就这么大点事吗?”底下就没再听见有人讲话了,这样过一会我就听见朱某某讲:“李*呀,求你别打了。”接着就听见李*乙讲:“这时候你知道喊李*了。”再后来就没听见什么了。

(十七)证人岳某某证言,内容摘要:3月24日晚上八点多钟,我在署前街北段李*乙家二楼打麻将,当时有焦**等人,在夜里十一点钟左右,我听到楼下“哐”的一声,像是玻璃被砸碎的声音,当时就没有在意,在不到十二点钟的时候,我听到有人踹李*乙家院大门的声音,就都散场了,但还没有离开,这时李*乙家属代某某上楼了,她手拿一把像是厨房用的菜刀,但刀都生锈了,讲让我们拿刀自卫,说是他们是来打架的,那时我们也不知是怎么回事,我从二楼西侧往下看,看到有三个男的在她家院门旁,有的在用脚踹门,并讲:“王八蛋,快开门。”由于比较黑,没有亮,也没看清他们三人的衣着和体态特征。接着我就从二楼翻到他家东侧的王**家一楼楼顶,从楼顶的小门爬下去,那时王**也起来了,看到我后,我们还讲了话,过有六七分钟左右,听到外面打起来的声音,在打起来时,我们没有出来,过有几分钟才从王**家院大门出来的,看到李*乙儿子李*甲从我们面前往南跑,脸上有血,具体他干啥子我不知道,他手里也没有拿东西,这一点我当时看的比较清楚,看到李*乙站在署前街路面上,手里拿一个木棍,朱某某站在李*乙西墙的西对面那家墙边,头上有血,李*乙用木棍往朱某某身上打,具体所打的部位我没有看清。我把李*乙拉起来后,李*乙边骂朱某某,还想上去打他,我见状就将他给拉过来,这时朱某某就倒在墙根处,李*乙女婿饶某某上前用一个“方状”的东西往朱某某腰上砸二、三下,具体用啥东西砸的以及所砸的具体位置我没有看清,在饶某某砸朱某某腿之前朱某某腿是否已经受伤我不知道。后来就没再打了,李*乙就打电话,像是打给公安局的,一会儿警察就来了,把朱某某拉走了。

(十八)证人焦某某证言,内容摘要:今年3月24日晚上八点钟左右,我就在李*乙家二楼和他人打麻将,在夜里十一点多钟,不到十二点钟,我听到李*乙窗户玻璃“哗啦”一声破碎响,然后“咕咚咕咚”像是有人跑,那时李*乙在一楼,我还想李*乙在干啥子,弄的那么响,然后就没有动静了,也没在意听可有人说话。大约十多分钟后,又听到有声响,有人像是用脚踹李*乙家院门,声音很大,很响,边踹边人骂,踹有好多下,持续有几分钟,也听不出来有多少人在踹门。后来听李*乙家西屋山墙外即署前街上有嘈杂声,有人说打起来了,我们才知道是打架的。我出来后就看到李*乙儿子“铁蛋”(李*甲)和一个男的在搂着,躺在李*乙的西窗户台下面,那地上堆有沙子,当时那个男的满脸是血,头上有一块皮都被砍掉了,位置好像在额头上面,“铁蛋”压在他身上,我见那个男的伤的不轻,就上前拉架,把“铁蛋”拽过来,那个男的也就爬起来了,并说不是我不是我,这时铁蛋就往南跑,他说是撵和被砍坏的男的一块来的一个人,但这个人我没有注意看,接着李*乙从我身后上来手里拿着一根圆木棍,约六十公分长,直径约二、三厘米,他上前就用棍往那个男的身上乱打,他踢那个被打的男的就往西侧撕扯到署前街路西侧那个压面条的台阶旁,我就把李*乙拽过来,怕打出人命,被拉开后,也就不再打了,那个被打的男的就坐在压面条的门口台阶上。几分钟后就来警察了,我就走了。

(十九)证人汪某某证言,内容摘要:今年3月25日零时43分,刑警大队柴大队长打电话给我讲:“朱某某在人民医院抢救,你赶快到他家通知他家人。”我马上骑摩托车赶到朱某某家,拍朱某某家门朝西的院门,连喊了好几声,没答应,我用手机的亮光找门上的门铃,可门上没有门铃,我借着光,见两块木板门上留有新鲜的脚印,像是被人踢过的印子,我见没人答应,我又转到朱某某家厨房门朝南的院门,用力一推,居然在开着,我进去喊他家的人,朱某某哥朱**先起来,他妈也跟着起来了,我跟他们讲朱某某现在医院抢救,柴大队通知让你们去一下,接着,我骑摩托车到医院了,我赶到医院四楼,见朱某某躺在床上,头、腿、手被砍伤,准备动手术,一小会,他哥、他妈才赶过来,我才听朱**讲24日夜里在我来之前,有人砸朱某某家的门,并喊朱某某出来,要不出来就杀他全家。接着我们就在医院帮忙,给朱某某动手术。在动手术期间,发现朱某某头皮被刀削掉一块,我又到案发现场公安局家属院附近李*乙家门口,见门口地上全是血,我又到处在地上找,终于在门口北侧沙堆上找到朱某某的被刀削掉的头皮,有一次性茶杯口那么大的头皮,上面还有毛发,捡到之后迅速赶到医院给朱某某动手术。

三、被害人陈述

(一)被害人朱某某陈述,内容摘要:2009年3月24日晚上我和杨某某、武*、余*、丁**、邓**、阿*、小*及小*的一个朋友,我们几个在一块吃晚饭,晚上我们几个喝了两瓶白酒和一件啤酒。吃完饭我们又去唱歌,在歌厅我们每人又喝了几杯啤酒,到晚上22时许我让小*开车把我送回家,小*把我送回家后就走了,我到家后随便洗洗就睡了,我睡有一会听有人砸门并喊道:“朱某某,你出来,我杀你全家。”我听这声音熟悉是李**的声音,我就从床上起来没开我家大门,从我家后门出去看看也没有人,接着我就打电话给武*说你来接我一下。过一会小*开车带武*、杨某某一起来到我家,我就和他们说李**刚才砸我家大门,并让他们把我送到李**家,我说去问问李**,然后我和武*、杨某某坐小*的车一块来到固始拘留所北侧李**家,我就用手拍李**家的门,拍门时我也没说啥话,刚拍几下门李**家二楼上的灯光灭了,同时看见从巷子南边过来一辆车,跑的很快,来到我们跟前我看见是李**家的深色桑塔纳轿车,车刚停下就看见李**、李*乙、饶某某从车上下来了,因为突然我也没在意他们三个分别坐车上的哪个位置,李**、饶某某下车后就冲到我旁边,我还没来得及说话就感到头上被谁砍了一刀,接着李**和饶某某一起拿刀往我头上砍,我被砍栽倒在地,李**和饶某某又拿刀往我腿上砍,李*乙用棍往我腿上打,这时武*和杨某某过来拉架,也被李**、饶某某、李*乙他们打了,我当时已经迷迷糊糊的也没看见他们怎么打武*和杨某某的,接下来我就晕过去了,等醒来我已经在医院里了。

(二)被害人武某某陈述,内容摘要:昨天晚上7点多钟,我和朱某某、杨某某、余*、卢*、小*我们六个人在郭陆滩农家饭庄吃饭,吃完饭后大约是晚上9点钟,我们六个去唱歌,大约到10点半钟的时候,朱某某就先走了,我们继续唱歌,过了有半个多小时,朱某某打电话给杨某某,让我们到他家住的地方,朱某某走之后,卢*、余*也走了。杨某某接到电话后,也没有说朱某某为什么让到他家,我和杨某某就坐小*的商务车到朱某某家门口,朱某某在门口等着我们,朱某某上车说到县直幼儿园去,我们坐车到县公安局家属院老法医鉴定室门口下的车,那时候大约到今天凌晨了,小*就开车往后倒车,下了车之后,杨某某和朱某某在路的东边站着叙话,我在路的西边站着看着小*倒车,我也没听见杨某某和朱某某在说什么,之后朱某某就对着门朝东的房子叫喊,好像是喊一个人的名字,具体什么名字我也不知道,我就在旁边站着,这时候,就从南边快速开来像似普桑的轿车,开到老法医鉴定室门口,车突然停下来,车灯也没有关,也没有熄火,就从车的正副驾驶室窜下来两个男的,手里都拿的有东西,长约半米左右,我开始没看清是什么东西,这两个男的就拿着手里的东西朝朱某某的头上砍,并撕扯在一块,我和杨某某就上去拉架,我就不知怎么回事,一个男的就挥舞着手里的东西朝我头上砍了一下,我一摸头流血了,我就知道肯定是刀砍的了,接着这个男的又朝我砍,我就用手挡,刀就砍在我的右手背上,我就朝公安局方向跑,这时杨某某也向公安局方向跑,后面还有一个男的拎着刀在撵杨某某,等我跑到公安局刑警大队门口时,见到一个男的,我就上前说那边有人打架,之后我就看小*的车停在刑警大队的门口,我让小*给我送医院来了。我的伤是从正驾驶室下来的男子砍的,我的头被砍了一刀,右手背被砍了一刀。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一)被告人李*乙供述和辩解,2009年3月25日凌晨零点,我和老伴代某某、儿子李*甲在家还没有休息,我在卧室,老伴和儿子也在家里,忽然我听到我的卧室(朝路方向)窗户玻璃“哐啷”一声响,玻璃被人砸烂了一块,当时我就开开门往外跑,我儿子也听到玻璃被砸烂的声音,他先跑出去了,跑出门外我与儿子李*甲就沿着门口的路往北撵去,去时实际上也没有看到人,分析可能是人砸了玻璃后就藏起来了,往北撵有大约100米左右没发现人,我就和李*甲返回来了,返回家以后,我自己有一辆普桑,我就开着车,儿子李*甲就坐在副驾驶上和我一起走了,当时我和儿子开车走的时候没有拿任何东西,也来不及拿任何东西,目的是想把朱某某抓住,在我们脑海里和以前所掌握的事实判定就是朱某某干的,我开着车和儿子就去了朱某某家,我和李*甲下车步行一块到朱某某家门口,朱某某家门在关着,从外面看黑灯瞎火没有一点亮光,这时我和李*甲就拍门喊朱某某出来,没有人答应,不到一分钟我们就走了,我和李*甲没有骂朱某某,我和李*甲开车走的,还是由我驾驶,李*甲还是坐在副驾驶上,我开车从菜市场经淮河路到寥北路再到塔月街,车行到塔月街的时候,我接到我爱人电话,声音颤抖,跟我说:“快点,快点,朱某某又砸到俺家来了,要杀俺全家”,我接到电话以后开车全速往家跑,离我家还有一段距离的时候,我通过车灯发现我家门口有四个人,其中有三个人正在砸我家窗户,当时具体没有看到哪三个人手里拿什么东西砸,另外一个人在砸我家的大门,说着我的车已经到了家门口,我将车停在门口旁边,大灯没有关,我儿子就赶紧打开车准备下车,我就对李*甲说:“快点,抓住朱某某。”这时我也下车了,下车以后我就直奔砸我大门的那个年轻人,20岁左右,啥衣着我记不清了,反正是深色衣服,我跑过去就去捂那个年青人,目的是把他抓住,抓个现行,我一直拉着他不松,结果他把我按倒了,我被按倒以后,他就跑掉了,我追了他一段距离没追上,我想着我儿子李*甲一个人,我就赶紧返回现场,返回现场以后我发现李*甲和另外一个年青人,抱成一团,在地上躺着撕扯,两个人脸上都血糊糊的,我就抓住另外一个年青人上身衣服往上提,提起来以后发现他手里还拿有一条大约三十公分长、一次性杯子下底部粗的棍,现在听说是条擀面杖,当时我没有看见我儿子手里掂的有啥东西,那个人起来以后就用擀面杖对我左胳膊肘子打了几棍,他的目的是准备用擀面杖往我头上打,我就用胳膊去挡才造成擀面杖打在我胳膊上,这时候我反过来就把他手中的擀面杖夺过来,朝这个人身上乱打一气,那时候现场就剩下一个年青人在和李*甲厮打,另外两个人跑了,这个时候我就叫李*甲赶快走,我怕先跑的几个人又找人来搞我儿子,现在我知道我用擀面杖打的是朱某某,我用擀面杖朝朱某某头部、上身与腿部都有可能被我用擀面杖打住了,我也不知道具体朝朱某某身上打了多少棍,当时的心情是多年来的怨恨,可以说是打了数棍,后来是被我打坐在地上,坐在地上以后,朱某某喊了我一声“李*”,不喊还好,喊了我更气愤,我说:“现在才知道喊叔,你所作所为还知道喊什么李*?”这个时候,我女婿饶某某也过来了,他离俺家近,饶某某来到以后,就开始骂朱某某,饶某某来到就报警了,他要是早来,这么多年欺侮饶某某,后果就会更严重,这个时候我就给胡局长打了电话,说朱某某带人砸我家,我当场抓获,朱某某也被我打坏了,你马上派人来,后来很快殷大队和110出警人员就来了,他们来到以后把朱某某从地上扶到警车拉走了。当时现场朱某某那边有四个人,我这边就我和李*甲我们俩。

(二)被告人李*甲供述和辩解,我今天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09年3月24日晚上十一点多钟我和家人在家里看电视,我父亲的几个朋友也在我家玩,突然听到我家邻路一楼朝西的窗户有“砰砰”被砸的声音,接着就听到玻璃破碎的声音,我就赶紧冲出去看咋回事。出了院门我看见朱某某正在往北跑,我和朱某某很熟,我认识他,我就从后面去追朱某某,但没有追上。回到屋里,我父亲问我看着是谁砸的没有,我说看见朱某某往北跑了,我没追上他,但我没看见他砸窗户的过程,于是我和父亲李*乙开着我家的黑色普*去了朱某某家,去到后我用力拍朱某某家的大门,里面没有人应答,我父亲开着车带着我就往回走,在快到家的时候我母亲给我父亲打电话,说朱某某带着人正在砸俺家大门,我父亲赶紧急速驾车往家去,车在离我家大门还有四、五米远的地方停了下来,通过车前大灯的照明我看见朱某某手里拿着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棍正在砸我家大门,另外还有两个人在用砖头砸我家窗户,还有一个人站在我家大门对面的路西边,我从副驾驶上下车就冲向朱某某,朱某某从怀里抽出一把尺余长的银白色砍刀对我身上就砍,我用左胳膊上前去挡,结果刀砍在我左前胳膊外侧,随后我一把抢下来朱某某手里的砍刀,朱某某刀被抢后一把抱住我,并用木棍对我身上、头上猛打,我用刀对朱某某头部和身上乱砍,砍了有多少刀,具体砍在啥部位我记不清楚了,我和朱某某在抱在一起打的时候,砸窗户的两个男(杨某某和武*)过来也殴打我,其中有一个用砖头对我头部砸了一下,另一个用拳对我身上捅。我拿着刀对这两个身上也开始乱砍起来,当时打的很乱。我用刀砍这另外两个男的,具体砍在哪个部位我记不清了,我和朱某某等三人相互打的时候,我看见我父亲李*乙被另外一个之前站在路西边的男的摁倒在地上,打没打我没注意看。正打着的时候,我母亲和我父亲的朋友从我家里出来了,除朱某某之外的其他三个人都跑了。我和朱某某当时都浑身是血,躺在地上,当时我父亲从朱某某手里夺下木棍,开始对朱某某身上乱打,我爬起来后没有再打朱某某,就往北跑离了现场,跑到县直幼儿园旁边时我把刀给扔到一个垃圾堆里了,然后我就跑到另外一套房子里躲了起来,过了有一个星期我就去了无锡,后来想想事情出来了总跑也不是办法,就回来投案自首了。我没有完全讲实话,隐瞒了部分事实。我砍朱某某的刀不是朱某某带来的,而是之前我家买的水果刀一直放在车上没拿下来,我当时看见朱某某在砸我家大门,就气愤地从车上拿起刀冲了上去,朱某某见我拿刀冲过去就拿起手里的棍就对我头上打,我拿刀就对朱某某头上砍,砍了几刀我记不清了,在砍的过程中我和朱某某相互用手扯着对方衣服,朱某某上来夺我的刀,在夺刀的过程中我的左胳膊被刀砍伤了。

五、鉴定意见:

(一)信阳息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信息州司鉴所(2013)临鉴字1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证实被害人朱某某花费鉴定费1900元、放射费60元合计1960元。

(二)湖北同**鉴定中心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同济司法鉴定(2015)法医临床L0155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鉴定意见:朱某某所受伤,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一级,花费鉴定费3000元。

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公固勘(2009)0218号,固始县公安局于2009年3月25日指定固始县公安局侦查员刘*、张**,见证人张**,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提取了木棍1根,拍摄了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相关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李*乙在遭到朱某某带人到其家门口闹事的不法侵害时,被告人李**用刀、被告人李*乙用朱某某带来的木棒对朱某某等人实施反击,造成被害人朱某某全身三处轻伤,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害人朱某某对本案的起因有过错,侵害了二被告人的住宅和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但从整个过程来看,二被告人虽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但在主观上对自己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和结果持放任态度,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朱某某轻伤后果,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因此,对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辩称湖北同**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书存在诸多瑕疵和错误、鉴定人未出庭,该意见书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该次鉴定是针对原被害人朱某某损伤程度鉴定因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资质的重新鉴定,且该意见书明确表明本次为重新鉴定。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该意见并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鉴定人可以不出庭。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在检察机关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已将47000元现金交由检察机关保管,已赔偿到位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经查,该调解协议是被害人朱某某和被告人李**、李*乙被公安机关羁押期间,双方在检察机关为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达成的,且该协议约定待案件终结时履行,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该协议现尚未生效。因此,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的行为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免除处罚。被害人朱某某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李**、李*乙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因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具体如下:1、医疗费106838.37元;2、护理费31028.8元(164天*94.6元/天*2人);3、住院伙食补助费4920元(164天*30元/天);4、营养费3280元(164天*20元/天);5、交通费酌定为5000元;6、鉴定费4960元(1960+3000)合计156027.17元,应当由二被告人共同赔偿。对原告人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请求,因其未向本院提交单位停发工资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人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人要求赔偿住宿费的请求,因其仅提供票据且票据不规范,无其它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饶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饶某某对原告人实施侵害行为,因此,对原告人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甲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李*乙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李**、李*乙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医疗费106838.37元、护理费3102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20元、营养费3280元、交通费5000元、鉴定费4960元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56027.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对被告人饶某某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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