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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浓儿与范*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浓儿与被告范厚年、阳光财产**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于2016年1月12日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任浓儿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9975元、残疾赔偿金3885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2600元,合计63727.8元,该款于2016年2月1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范**赔偿原告任浓儿剩余经济损失医疗费3869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营养费1800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鉴定费2370元,合计50643.8元,扣除被告范**已支付的49625.51元,余款1018.3元于2016年2月1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上述一、二项经结算,原告任浓儿尚可得赔偿款64746.1元。

三、原告任浓儿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24元,减半收取912元,由被告范**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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