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浙商财产**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孙**与申请人**有限公司、浙商财产**慈溪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徐*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孙**与申请人**有限公司、浙商财产**慈溪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3月14日经慈溪市**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申请人浙商财产保**慈溪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孙**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05972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误工费1028元,合计120000元;申请人浙商财产保**慈溪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外赔偿申请人孙**医疗费8798.52元、护理费5100元、误工费3366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982.40元、交通费800元,合计61344.92;共计181344.92元;

二、申请人**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外赔偿申请人孙**医疗费2088.72元、营养费2250元、鉴定费4471.10元,合计8809.82元;扣除申请人**有限公司已支付的20443.24元,申请人孙**尚应返还11633.42元;

上述两项经折算,申请人浙商财产保**慈溪支公司于2016年4月10日前将11633.42元直接汇入申请人宁波**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桥城支行开户的73×××83账号内,169711.50元直接汇入申请人孙**在中**银行开户的62×××55账号内;

三、此事故到此结束,以后各方无涉。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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