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许昌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田**、中华联合财**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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