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瑞**限公司诉被告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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