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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李**、太**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元民与被上诉人李**、太**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付元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出了减、免、缓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批准其缓缴至二审结案前。该项申请到期后,本院通知付元民在限定时间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用,但至本裁定作出前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按上诉人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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