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孟**合同纠纷一案,孟**的原审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赵**支付人民币4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赵**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
本院认为
在本院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赵**于2016年3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