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诉被告李*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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