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郑州**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何**向本院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刘**与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赁有限公司与河南五**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州**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何**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3528上诉人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
孙**与洛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李**、毛**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郑州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张*、河南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判决书
张**与杨*、周*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