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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丘**研究中心与被告郓城县双桥乡华龙小型农具加工厂、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商丘**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原**中心)与被告郓城县双桥乡华龙小型农具加工厂(以下简称华龙加工厂)、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原**中心于2014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原**中心以与被告华龙加工厂、丁**庭外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研究中心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5元,减半收取902.5元,财产保全费800元,合计1702.5元,由原告商**研究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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